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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所負擔

【稅務法規】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所負擔廣告費之進項稅額應依約定核實扣抵銷項稅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可否全數由建設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而定

  

該局查核轄內某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計22百萬餘元,該進項稅額已全數由該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按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之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有約定負擔比例。

  

按財政部8558台財稅第851904174號函釋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之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之。

  

由於上開查核案例,公司與地主間有約定廣告費之負擔比例,故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列為「廣告費」,另屬地主負擔部分需列為「其他應收款」,俟年底再與地主結算收取廣告費。

 

國稅局乃按各案場依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算,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公司不可扣抵之進項憑證計13百萬餘元、稅額65萬餘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核定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特別指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倘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應注意有無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再度呼籲,若有類似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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