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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稅務法規】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稽徵機關查獲時,雖已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款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被查獲收受A君代辦移民手續費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公司不服,主張與A君言明未完成合約即退還款項,已將手續費退還不應處罰,遂提起行政救濟,惟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約定應收手續費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而依財政部8565台財稅第850233871號函釋,在稽徵機關查獲時,確定已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故依該函釋意旨對甲公司處罰並無不合,行政法院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稽徵機關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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