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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

【稅務法規】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除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確實與業務有關且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限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且確實與業務有關,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該局查核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係以銷售科技產品為業,列報其他費用科目之金額高達新臺幣200萬餘元,

 

經查多係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國內、外有關產品介紹說明會之費用,

 

該公司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而將該交際費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經該局依其費用性質及相關規定轉正為交際費項下查核,

 

因申報之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乃予以剔除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4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支出,除應依所得稅相關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並依其性質列報於交際費,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 06-2223111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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