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經濟部廢止登記之有限公司未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倘公司欠繳之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將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近來有民眾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向財政部或稅捐稽徵機關反應,並非公司之負責人,只是公司的股東,為什麼會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由於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單計或合計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未依公司法規定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清算人並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否則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倘其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稽徵機關除移送執行外,將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應行清算之公司,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完成清算者,其雖非不是負責人,仍會被限制出境,若因公司之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行程,實在很不划算。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