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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

【稅務法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於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者,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是否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交易時先行收取之款項(例如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收取簽約金或訂金),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嗣後倘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簽約金或訂金,按財政部81429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該預收款項,亦不得自申報之銷售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倘未依上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如經查獲除按營業稅法規定補繳本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籲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以免發生損及自身權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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