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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

【稅務法規】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規定, 10211實施

  菸酒管理法第46條修正條文,有關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依超過數量處罰鍰並沒入之新規定,將自10211實施,務請民眾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菸酒免稅數量為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因此攜帶超逾上述免稅數量之菸酒入境,限酒4公升,捲菸4條(800支)、雪茄100支或菸絲4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完稅放行,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處罰鍰,罰鍰計算基準分別為捲菸每條處新臺幣5百元罰鍰、菸絲每磅處3千元罰鍰、雪茄每25支處4千元罰鍰、酒每公升處2千元罰鍰,並由海關沒入該超量菸酒
  財政部再次籲請民眾注意入境攜帶菸酒的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2-255055002944分機或02-232280008355分機。

聯絡人:員旭潔
聯絡電話:02-23228350

發布單位: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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