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零售業若開立電子發票,自103年1月1日起將得享受營所稅減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表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今(102)年底落日,為加速推動電子發票,自103年度起將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故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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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期間 |
75年度至102年度 |
103年度至112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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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75年7月18日臺財稅字第7526453號函 |
101年9月27日臺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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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1.經營零售業務。
2.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
1.經營零售業務。
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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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優惠規定 |
1.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一個百分點。
2.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二個百分點。 |
同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