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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稅務法規】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帳簿記載完備,並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營業人因有股利收入,於年度調整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認股利收入係屬長期投資,並無直接相關進項成本,而將全部進項稅額分攤至專供應稅營業用。

 


該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

 

 

另依同法第8條之21款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或專供免稅、或專供共同使用,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該局舉例,甲公司有出售冷氣之收入及股利收入,於年底調整時應將購入冷氣之進項費用分攤為專供應稅營業用,因買賣股票取得之顧問費等應分攤為專供免稅營業用,另有關辦公室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應合理分攤為供應稅或免稅(共同使用)營業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分攤,若未依實際用途合理分攤進項稅額,致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處罰。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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