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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固定資產毀滅廢棄之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若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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