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法規】娛樂稅代徵人於期限內繳納娛樂稅者,給予1%獎勵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之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依法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自動申報繳納,如期繳納者,給予1%獎勵金。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屬查定課徵者,由稅捐機關填發繳款書,於期限內繳納者,亦給予1%獎勵金。至於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補徵稅款另訂繳納期限而如期繳納稅款者,不得核發獎勵金。

閱讀 305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