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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低價取得法拍土地 於再移轉時可能負擔高額土地增值稅!

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嗣後縱使在同年度移轉,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取低,作為該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再移轉時用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甚多之拍定價額取得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之價差所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故拍定人雖然以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可能隱含高額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該局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預先衡量利弊,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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