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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合意解除契約申請退還契稅,請求權自解約之日起算。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稅款,其退稅請求權自該房屋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該處進一步說明,102522行政程序法第131修正公布前,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亦即於102523(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於102523(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102524(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

舉例來說,張三買了李四的房屋,依法申報契稅並在9751日繳納稅款,若之後雙方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直到9831日才協議解除契約,除了可以向稅捐處撤銷原契稅申報之外,張三可以自9831日起算10年內,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已納契稅,而不是從繳納之日(97年51)起算5年,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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