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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欠稅及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罰很大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未繳稅及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補稅外,會再處罰1倍以下及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在每年的4月份開徵,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分別在4月及10月開徵,繳納期限為1個月,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會加徵1%滯納金,逾期30天仍未繳納且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會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另外應特別留意車輛是否有依照規定期限辦理驗車,因為超過驗車期限6個月以上仍然沒有檢驗的車輛會被註銷牌照,這時候如果開上路或停放路邊被查獲,就會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表示,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運用各種方式,例如:車牌自動辨識系統拍照、路邊停車拍照、停車檔案交查及警察機關舉發違規等資料,查緝舉發違章車輛,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定期檢驗車輛,以免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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