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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持遺囑辦理物權登記該遺囑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之憑證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記載有4位繼承人,惟被繼承人以自書遺囑指定其中2人平均繼承,依法務部92829日法律決字第0920036217號函釋意旨,並無不可。另依同部931115日法律決字第0930040074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該遺產尚無需依民法第1151條先認定為4位繼承人公同共有,再轉給該2位繼承人,而是由該2位繼承人直接取得繼承所指定遺產之效力,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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