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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未保存建物出售,仍應申報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買賣移轉,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取得房屋的新所有人,皆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如因匿報或短報被稽徵機關查得或經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徵本稅外,將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且未申報繳納契稅前,稽徵機關所登載之課稅主體仍為原所有人,會影響其新所有人自身之權益。該處呼籲民眾,買賣房屋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小失大,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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