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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契稅申報期間之規定

契稅申報期間之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近日將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稅申報期間應如何計算?  

 

  稅務局指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契稅申報期間如下:

(1)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占有案件:自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

(3)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

(4)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5)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6)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該局提醒您,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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