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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由他人出資建造的房屋,取得人應報繳契稅

由他人出資建造的房屋,取得人應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興建房屋縱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或係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承受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如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無論是屬買賣、交換、或贈與,依實質課稅原則,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例如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係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父母出資以子女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情形,則各起造人等均應按適用契約種類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非以自有資金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用執照起造人,請儘速於期限內報繳契稅,以免經人舉發或被該局查獲後,須追補本稅及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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