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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開立統一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其明細

開立統一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其明細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交易資料。

 
    該所進一步說明,邇來營業人受黑心油品事件波及發生消費者退貨(費)情事,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因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消費者單點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嗣發生消費者要求部分安全瑕疵餐品退貨(費)情事時,因無法自所載之品名判別是否確有消費事實而發生買賣消費爭議,滋生消費權益糾紛,為免類似情事發生,影響消費者權益,請詳實填載統一發票品名(即交易明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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