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法規】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喔!!

太保市某事務所林小姐問:營業人辦理停復業登記,應向哪個機關申報核備呢?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及營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營業人欲停復業,應於停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如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可免向主管稽徵機關送件辦理,視為已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核備,以免遭受處罰;如未依規定辦理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處1,500元至15,000元罰鍰。

閱讀 449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