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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所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免課徵娛樂稅。但如兼營電子遊戲機、視聽歌唱設施〈卡拉OK、KTV或MTV〉或設有其他娛樂設備,如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及娃娃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於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收費額或娛樂設施核課娛樂稅。

 

  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未辦登記及徵免手續一經查獲,將被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表示:若營業人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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