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訊)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協議由建商出資興建,
地主分配取得房屋,並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地主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地主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所分配的房屋,並非自己興建房屋,屬於交換行為,地主應就取得房屋於建造完成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交換契稅,以避免逾期申報被加徵怠報金或因匿報、短報,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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