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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納稅義務人死亡 繼承人要申請變更名義

納稅義務人死亡 繼承人要申請變更名義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向該局詢問有關親屬身故後,遺有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務局指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稅務局提醒民眾,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經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通過,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自申請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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