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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辦理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房屋稅減半及地價稅工業用地稅率課徵

辦理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房屋稅減半及地價稅工業用地稅率課徵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取得臨時登記之工廠,可否減半徵收房屋稅及適用千分之十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

 

但仍有違反稅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之情形,且該等工廠尚未取得土地及房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亦受限制,

 

故臨時登記工廠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亦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供事業直使用之土地」,故無房屋稅減半徵收及地價稅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之適用。

 

民眾對於房屋稅、地價稅核課等如尚有疑義,得以電話或至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

 

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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