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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私人旅遊支出不得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所進一步表示,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高額旅費支出,經查核該公司旅費明細及憑證,發現有多筆負責人之國外旅費計50萬餘元,其憑證內容為旅遊團費。由於該公司無法提示出差人之訪談對象、內容等出差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致無法認定該筆旅費確與公司營業有關,最後遭剔除補稅8萬餘元。


該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各項支出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費用。如為家庭費用或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等,因不屬經營業務之必要費用,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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