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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仍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仍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夫或妻之一方於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因非取回其原有之財產,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仍應以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該處進一步表示,配偶之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及免報繳契稅,惟仍需查欠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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