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法規】特種銷售稅放寬對夫妻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特種銷售稅放寬對夫妻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後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種銷售稅)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如甲夫與乙妻婚姻關係存續6年,甲夫將婚姻關係存續中購買且持有1年5個月的不動產,贈與給乙妻後離婚,乙妻持有該不動產滿7個月後出售,其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1年5個月加上7個月,合計持有滿2年,則出售該不動產,依最新令釋將不課徵特種銷售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於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網站查閱資料,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閱讀 369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