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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符合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繳納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指出,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國稅局均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營業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使用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稅單,進入該網頁,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項下營業稅繳款書-401、403、404,除輸入基本資料外,請於自動補報補繳欄位勾選「是」,以節省填寫繳款書時間。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據實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如有短漏報或逾期辦理情事者,請儘速依前述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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