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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義務人為逃避執行而與第三人訂立假租賃契約,執行 機關得依職權或依抵押權人之聲請除去租賃關係。

義務人為逃避執行而與第三人訂立假租賃契約,執行 機關得依職權或依抵押權人之聲請除去租賃關係。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義務人因欠繳稅捐,經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查封其不動產房屋時,義務人表示該房屋自行居住,其中地下一層、一樓及三樓已出租予第三人,租期共有15年,雙方已至法院公證租賃契約,並提示公證租賃契約書,惟出租3層樓每月租金僅3,000元,遠低於一般租金行情,明顯試圖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來影響拍賣時買受人之意願。

 

經執行機關查明該租賃契約訂立於抵押權之後,依同法第866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即依抵押權人之聲請除去第三人對義務人之租賃權後進行拍賣程序,並順利拍定後將房屋點交予拍定人。


    該所進一步呼籲,義務人(即債務人)欠繳稅捐或債務,切勿故意與第三人訂立不實租賃契約,用以阻卻所有不動產之查封拍賣,因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訂立之租賃契約,債權人仍可透過民事訴訟方式加以認定及排除租賃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吳玉女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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