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購買商品土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營利事業購買商品土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購買土地時,所支付的利息必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按土地的不同性質及過戶登記交付時點,分別列入土地資本支出、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原則上,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土地科目,等到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但購置的土地如果不是要自行使用,也就是非屬固定資產性質之土地,例如為投資目的所購買的商品土地,其借款利息就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出售收入之減項。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營業地點位於南投縣之甲公司卻於100年間購入一筆位於臺中的土地,並於100年12月底完成登記過戶,甲公司將101年度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200餘萬元,全部列報為101年度的當期費用,經進一步查核結果,發現甲公司購買臺中土地並不是為了擴充廠房所需,而是看好該筆土地的增值空間,也就是屬於投資性質的商品土地,最後經核定該筆利息支出全額轉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其出售收入之減項,故甲公司需補繳稅款34餘萬元。

閱讀 391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