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法規】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者,應加徵怠報金及處罰

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者,應加徵怠報金及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同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復依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款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緩。

閱讀 404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