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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出售時僅有1處房地,土地增值稅才能按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出售時僅有1處房地,土地增值稅才能按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符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的規定,才可在享受「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後,再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嚴格規定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只能持有1處房屋,除了因為換屋需要,而先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並於新購住宅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可以例外適用以外,即使是持有因繼承取得且經公告為古蹟保存範圍之房屋,仍與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的規定不符,而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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