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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計程車經註銷牌照即視同ㄧ般無照車,須補稅及處罰

計程車經註銷牌照即視同ㄧ般無照車,須補稅及處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者,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處以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注意。 

  該局指出,最近監理機關發現有計程車因逾期未檢驗,經該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依舊載客營業被警方查獲,除處交通罰鍰外並追補註銷日至查獲日之燃料費與使用牌照稅,另罰使用牌照稅本稅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相對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稅資格,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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