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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一般契稅撤銷申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一般契稅撤銷申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申報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方式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另辦理契稅撤銷申報時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及契稅稅單外,撤銷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應注意與契約書上之原留印章是否相符,以免因印章不符,往返稅務局補正。

 

該局並貼心提醒,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規定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倘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不論解除原因為何,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應予退還;若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外,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不予退還。民眾在撤銷契稅申報時,請務必要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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