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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繳通知是啥咪?要不要理會它?

傳繳通知是啥咪?要不要理會它?

 

(臺中訊)民眾收到各稅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者,依法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移送執行後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會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可依以下方式繳款:

1.欠繳地方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現金及傳繳通知單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全省便利商店各地營業門市繳納。

2.持傳繳通知單至該執行分署或欠稅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各分局開單繳納。

3.至郵局購買匯票寄至該執行分署。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若有疑問,可先向各分局查詢,不要不理會,如尚有疑義,可向該執行分署提出異議,否則該執行分署會核發扣押命令,請金融機構扣取存款,或請僱主扣取薪資,另外欠稅人之財產,如土地、房屋、車輛或有價證券及其他債權都可做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請納稅義務人一定要按時繳納稅捐,以免被強制執行或受罰。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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