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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申請調高原地價之適用不以出售給自然人為限

申請調高原地價之適用不以出售給自然人為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並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土地是移轉給法人,則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惟該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並於修法當時確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則可申請以8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以89128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仍可申請適用。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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