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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憑證,是否均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法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憑證,是否均應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用印花稅票,而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卻需要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但是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還有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係因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而書立,且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呼籲,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僅印花稅法規定的憑證才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如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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