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如何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對於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申請期限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
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1月5日(90)農中字第901028111號函有關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認定,如申請人之戶籍地設於外縣市,是否符合申請資格疑義乙案,依該會釋示略以:經查明申請土地確實供農業使用,並符合「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應不影響其申請資格。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