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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檳榔攤、理容院、釣蝦場、汽車旅館業、便利商店、診所等如附設電動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法規】
檳榔攤、理容院、釣蝦場、汽車旅館業、便利商店、診所等如附設電動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課徵娛樂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檳榔攤、理容院、釣蝦場、鈞魚場、餐飲小吃部、汽車旅館業、便利商店、診所,非屬現行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娛樂稅之範圍。惟該營業場所如附設電子遊戲機(電動玩具)、電動搖搖馬、娃娃機或視唱(投幣式卡拉OK、KTV)機具等供人娛樂設施者,依娛樂稅法規定,仍應課徵娛樂稅;如未辦登記及代徵娛樂稅等手續,經查獲應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有逃漏娛樂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處罰很重,請業者特別注意。

該處特別呼籲,提供娛樂設備之營業人均應於事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遭受處罰而因小失大。

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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