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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假贈與真逃漏 特銷稅連補帶罰

假贈與真逃漏 特銷稅連補帶罰

 

 

 

特銷稅開徵以來,各項避稅花招百出,假贈與就是其中之一,臺南某位民眾因誤信代書建議,將原本要出售的房地先贈與給兒子後再出售,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認定為假贈與真逃漏特銷稅,遭受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防止房地產的短期投機炒作,特銷稅課稅範圍主要是鎖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另外考量避免殃及無辜,也訂定某些排除課稅的規定,

例如:出售名下只有一戶房地的自用住宅可免納特銷稅,但這項免稅規定卻被有心人士利用,假藉贈與名義,製造成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時,名下只有一戶房地的形式,可適用免稅規定,規避特銷稅。

 

該局日前查得臺南王姓民眾在102年7月間出售持有僅1個月房地之案件,王君只有該戶房地,並已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王君自認為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因此未向國稅局辦理特銷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惟經詳細查證後發現,此房地係王君母親於102年初購入,102年6月間贈與給王君,王君受贈後不到1個月就以800多萬元出售過戶與陳君。

 

國稅局同時查得王母名下擁有多筆房地,在特銷稅尚未實施前,每年均有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向買受人陳君查證,更進一步發現王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前,王母與陳君就已經完成房地買賣的議價簽署成交,並收取訂金,王母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後,再改以王君名義與陳君重簽買買契約書;王母後來也坦承係採信代書建議,以為可以節省特銷稅。

 

王母先以贈與方式將房地過戶與王君,再利用王君名義出售,以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藉此規避特銷稅,南區國稅局最後核定,王母除應補徵特銷稅125萬餘元外,還需負擔300多萬元的罰鍰。

 

國稅局再度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非自住房地,應依規定誠實申報特銷稅,切勿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尚需處3倍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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