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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民眾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子女旋即出售獲得之土地款應申報贈與稅,以免漏報處罰。

【稅務法規】民眾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子女旋即出售獲得之土地款應申報贈與稅,以免漏報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惟如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一經查獲仍應補稅並送罰。

該局最近查核一案件,甲君於101年12月間申報贈與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乙君,經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事後發現乙君受贈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旋於101年12月間簽約出售得款1500萬元,經追查甲君、乙君2人與買方於101年11月間即已洽談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交易並獲悉土地出售價格,顯然甲君於贈與前開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已有出售該土地之意思表示,與實質贈與現金並無不同,該局乃認為甲君有假藉贈與免稅土地行贈與現金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核定甲君101年度贈與總額1500萬元,除核定補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以上情形,請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規定可享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適用(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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