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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應注意員工須確有加班事實,且營利事業應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吳俊儀,電話:(0563385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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