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S__5218338.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出售之房屋如帳列固定資產者,其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房屋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作為計算基礎,認列處分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於110年間取得之A房地,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採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1,035萬元,並合併申報繳納。惟經該局查核發現,A房地係帳列固定資產,甲公司於計算交易損益時,其房屋取得成本並未減除累計折舊60萬元,該局乃核定調增甲公司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補徵稅額27萬元(60萬元×稅率4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閱讀 16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