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之土地供停車場使用,如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上設置停車場供公共使用,並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者,則無法適用特別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土地符合停車場用地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10‰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