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近日主動勾稽比對相關申報資料,篩選出可能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資格的民眾,主動寄發重購退稅輔導通知書,協助民眾簡便完成申辦流程。
該局表示,現代人買房不易,若因就業、家庭成員增加、子女就學等因素,需要重新購買自用住宅時,往往要出售原有房地才有足夠的資金。出售土地須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為避免因繳稅降低重購自用住宅房地的能力,民眾可利用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的優惠措施減輕租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2年內買賣房地,如屬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向出售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但退稅額度以其所繳納稅額為限:
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民眾如有接獲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輔導通知書,或未接獲通知書但符合申請要件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