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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把握申報自住期限 新購房屋適用自住不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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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購房屋如供自住使用請記得須由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22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始能按自住用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申報按自住稅率課徵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

   2. 無營業或供出租者。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溫馨提醒廣大新購屋主,因115年期房屋稅自住稅率申請截止日將屆,於開心布置新居之際,千萬別忘了如期遷入戶籍並提出申請,一旦逾期,房屋稅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4.8%)課徵,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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