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3項條件,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針對上述核准免稅案件均會列管並定期清查,以防止逃漏。113年度預計於7月15日起至9月15日止對於此類列管案件辦理檢查,稅務局除逐案書面檢查外,也會就社福私校主管機關提報加強查核名單、書面檢查有疑義及已書面檢查2年之案件,會同主管機關、地政機關人員進行實地勘查。檢查事項包含:
1.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
2.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
3.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
4.法人章程有無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5.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如經清查不符規定者,例如受贈土地遭他人占用、出租他人或未按該事業設立宗旨使用等情形,除將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因此呼籲受贈之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