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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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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網路交易盛行,個人如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依財政部945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綜合考量公平性及網路交易實務,於1091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自1091月起利用網路銷售服飾,其1091月之月銷售額為6萬元,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10921日至216日之銷售額為1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若於1093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或是在109331日前經國稅局查獲後補辦稅籍登記,則就1092月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僅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若甲君逾109331日仍未辦理稅籍登記,於10941日以後經國稅局查獲始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應就查得甲君於1092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稅處罰。

 

近年網路普及,個人網路賣家也越來越多,請留意相關規定,若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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