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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夫妻婚前各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婚後節稅看過來!

        李小姐與林先生最近接獲地方稅務局要求擇定一間房子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公文,非常不解,詢問稅務局結果,原來兩人婚前於桃園市各自擁有一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一直仍僅由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子設籍,不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所以稅務局請兩人擇定一間房子適用,若超過期限擇定,稅務局將依規定,逕以地價高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另一處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因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且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性質,因此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應僅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以期公平。

        李小姐與林先生可選擇以下節稅方法:

一、將李小姐或林先生的任一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兩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二、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事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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