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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Facebook 廣告要繳稅,台灣向跨境電商追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給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或個人,所收取的報酬屬於稅法規定的境內來源所得,若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則我國企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舉例說明,台灣某公司透過某國外社群網站刊登廣告,並支付廣告費用新台幣 10 萬元,由於該社群網站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台灣公司支付廣告費用時,應扣繳 20% 稅款,即 2 萬元,並於代扣稅額當日起 10 天內繳清。

不過,像 Facebook、Agoda 等在台灣已有辦理營業登記的跨境電商,106年起可適用跨境電商課稅新制,除可採核實計算所得額並繳稅外,也可向國稅局申請按營業項目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或按平台服務電子勞務業別,依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再根據台灣的「利潤貢獻度」,計算應稅所得。

例如,台灣企業付給 Facebook 新台幣 1 萬元在國內刊登廣告,屬我國境內所得,可依規定辦理適用淨利率30%,利潤貢獻度為100%(因為只在國內刊登),則 1 萬元中的 3,000 元屬應稅所得(1萬元x30%x100%=3000元),乘以境外企業扣繳率 20% 後,Facebook 此筆交易要繳 600 元的所得稅,比起原本就源扣繳 2,000 元稅款,還少了 1,400元。

對跨境電商來說,所得稅新制其實比就源扣繳更加優惠。而新制回溯至106年適用,呼籲跨境電商儘速申請,今年5月就能以新制申報營所稅;至於去年已經就源扣繳 20% 的部分,也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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