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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王先生不解為何與配偶分別擁有1筆土地,原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被查獲父親的戶籍遷出,王先生的土地就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其立法意旨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依理僅應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以期公平,並防止取巧。不過,若土地所有權人有二處以上之住宅,供成年的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辦妥戶籍登記,就不受一處之限制,可以同時適用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王先生的土地原供父親設籍,夫妻兩人的土地才能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因父親將戶籍遷出,目前僅由其夫妻各自設籍,已不符一處為限的規定,王先生所有的土地才會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如有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辦妥戶籍登記,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還要注意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的規定。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107年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7年9月25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如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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